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

逃漏稅!要罰實際負責人


聯合晚報╱記者邱珮瑜/台北報導】 2009.05.05 02:34 pm


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案,若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涉逃漏稅,未來將由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負擔罰責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
有鑑目前許多公司多採「公司治理」或「專業經理人」制度,一旦違反稅捐稽徵法,發生法律糾紛時,由名義負責人代罰,有失公允,民進黨立委柯建銘、李俊毅等人提案,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,規定刑責由實際業務負責之人為準。

李俊毅表示,過去曾發生非實際負責人,由於短繳、欠繳稅款,因而被限制出境,修正案三讀通過後,可望改變不合理情況的發生,也可以處罰實際負責業務者,彌補過去的法律漏洞。

院會通過的47條修正條文,新增第二項,「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,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」,這項修正是為了避免公司使用非實際業務負責人為人頭,鑽法律漏洞,院會通過的條文規定違法者依第41條規定處罰。

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對有關逃漏稅處罰規定,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
【2009/05/05 聯合晚報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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