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濟日報╱周行一(政大財務管理系所教授)】 2009.04.14 02:32 am
長久以來,學術界對於公司經理人的薪酬是否合理,都有不少討論。所謂的「肥貓」,這個形容是從美國來的,意指老闆或經理人領了非常多的錢,有些甚至是員工的數百倍之譜。
公司經理人的薪酬屬於制度上的設計,制度上除了要能吸引經理人努力為公司做事,謀求獲利空間,也須有一些制衡作用,讓經理人必須顧及公司與股東的利益。但從現在的制度設計來看,要兼顧到這兩項,確有其困難。
國內外的制度確實有缺陷,也就是這些高階經理人坐擁高薪,但當公司出了問題時,非但不需要負責任,要請經理人離開公司,依照契約公司還需另外支付一大筆錢給經理人,也就是所謂的「黃金降落傘」,這點並不合理。
近來美國國際集團(AIG)發放紅利一事,引發美國全民共憤。主因就是美國政府提撥高達1,730億美元的紓困資金給AIG,但AIG拿了這筆錢後,竟將其中的160億美元做為紅利發放給員工。
儘管AIG此舉屬於契約行為,但對一般民眾來說,感覺當然兩極化。要強調的是,一般民眾不滿的,並非這些高階經理人坐擁高薪,而是當他們事情沒做好、造成鉅額虧損時,為何不需負責,反而還可支領紅利。
現在應該要討論的並非經理人的薪資高低,而是在薪資結構中,是否包括事情做不好時,必須負擔與薪資相等的代價。以AIG來說,經理人事情做不好頂多走路,而且還可以再拿一筆錢才離開,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制度,當然也不是上市櫃公司應有的制度。
現在討論的方向,不應是經理人拿了多少薪酬,因為有能力的人,本來就有資格領取較高的薪酬。以王建民來說,就沒有任何人會認為他領的年薪過高,也不會被視為肥貓。所以,可以接受肥貓的存在,但我們要的,是有能力且負責任的肥貓。
近來不少人正在討論,為了強化經理人擔負的責任,紅利須相隔一段時間才可領取,而這段時間延長為五到十年都算合理,但這些都是原則,細部還需討論。
此外,制度上還需注意的是,目前的經理人由董事會監督,而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多半由少數人控制,就算有獨立董事,也無法完全發揮監督的功能,制衡效果有限。
還有,台灣企業董事會的開會次數與時間不多,董事在短短的會議過程中,根本無法全盤瞭解公司運作。再加上台灣企業經理人兼董事的比率相當高,在球員兼裁判下,監督與被監督都成問題。
不論經理人和董事會,都不應只淪於形式,尤其是董事會,必須要比經理人擔負更多的責任。這意味著董事必須花更多的時間去瞭解這家公司,需建立一種「可課責性」(Accountabilicy),而非只是固定出席董事會。
所謂的「可課責性」,也就是權利和擔負的責任要對等。儘管坐領高薪,但當公司出問題時,也必須擔負相對的責任。
針對這一點,除了可在制度設計上延後經理人及董事領取紅利薪酬的時間,平時董事也需定期追蹤經理人績效;並因董事通常非專職、多半是兼職,專職董事又身兼經理職,因此兼職董事的行事需要更加謹慎。
事實上,個人不贊成用訂定法律的方式來限縮經理人的薪酬,畢竟一家公司的董事或經理該擁有多少薪資,本就因應不同企業而有不同狀況;經理人薪資應由股東決定,而不應由政府和法律介入。
由於我國的情況和美國不同,AIG是因接受政府紓困,用到納稅人的錢,必須顧及民眾觀感。但台灣並未出現美國的情況,我們的企業也未接受政府紓困資金,因此不贊成政府用法律強行介入薪酬制訂。
薪資是否合理、經理人是否為肥貓,應回歸制度設計。首先必須要有好的誘因,讓經理人努力為公司及股東盡力打拚;當事情做不好時,當然要為自己的決策負責任。
公司董事會也須擔負起監督經理人的職責,確定其平時是否在工作上不遺餘力,因為有時績效不彰,不見得全然是經理人的職責,而只是景氣或大環境的因素,隨時監督經理人是非常重要的。建議董事應在公司的年報中,有足夠的篇幅向股東報告自己及經理人的工作績效及所投入的時間,落實監督之責,這樣做其實對董事是有利的,即使將來公司績效下滑,董事被課責的機會也會相對較低。
(周行一口述、記者黃欣整理)
【2009/04/14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