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晚報╱記者楊美玲整理】 2009.05.01 03:20 pm
‧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。
‧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,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,以免受罰。
‧申報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,將被剔除補稅。
‧父母無所得,但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,卻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。
‧別忘了扶養親屬有所得時也要合併申報,尤其,受扶養子女打工所得或直系親屬的利息、營利所得,較常被忽略而漏報。
‧申報所得額按扣免繳憑單的「給付淨額」填報,造成短報。
‧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減除該申報戶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,以其餘額列報。
【2009/05/01 聯合晚報】@ http://udn.com/